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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案例:聋哑人是否为噪声作业的职业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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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6-10 08:58

    聋哑人,作为一个弱势群体,越来越得到整个社会的重视。近年来,我国陆续通过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障残疾人的权益,如《残疾人保障法》。同时也给予企业一些政策,鼓励残疾人就业。


    湖南山水近期接到一个案例,小编今天和跟大家分享一下,某机械加工厂,新进员工有一名作业人员为聋哑人,企业管理人员前来询问,聋哑人算不算噪声的职业禁忌证呢?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GBZ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关于噪声职业禁忌证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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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噪声岗位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禁忌证


    a)各种原因引起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500Hz、1000Hz和2000Hz中任一频率的纯音气导听阈>25dB);


    b)高频段3000Hz、4000Hz、6000Hz双耳平均听阈≥40dB,


    c)任一耳传导性耳聋,平均语频听力损失≥41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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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噪声岗位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禁忌证


    1)除噪声外各种原因引起的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500Hz、1000Hz和2000Hz中任一频率的纯音气导听阈>25dB);


    2)任一耳传导性耳聋,平均语频听力损失≥41dB;


    3)噪声敏感者(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纯音听力检查各频率听力损失均<25dB,但噪声作业1年之内,高频段3000Hz、4000Hz、6000Hz中任一耳,任一频率听阈≥65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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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


    在确定职业禁忌证时,应注意以为劳动者提供充分就业机会为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讲,应强调有职业禁忌的人员在从事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会更易导致健康损害的必然性。本标准中患有致劳动能力永久丧失的疾病不列为职业禁忌证。


    确定职业健康监护目标疾病应根据以下原则:


    a)目标疾病如果是职业禁忌证,应确定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所规定的职业禁忌证的必然联系及相关程度;


    b)目标疾病如果是职业病,应是国家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规定的疾病,应和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并要有一定的发病率;


    c)有确定的监护手段和医学检查方法,能够做到早期发现目标疾病;


    d)早期发现后采取干预措施能对目标疾病的转归产生有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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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结


    对于听力尚未完全丧失的作业人员,应按GBZ188确定为职业禁忌证。


    对于听力永久性完全丧失的作业人员,由于听力完全丧失,本身不会因为疾病比其他作业人员更容易患职业性耳聋;采取发现干预的措施并不能对其目标疾病的转归产生有利影响。因此个人认为对于永久性听力完全丧失的作业人员不应该作为职业禁忌证;但是用人单位应建立完善的保障措施,避免听力完全丧失的作业人员因听力缺失而发生的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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